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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先锋报

对《国务院若干意见》的意见

对《国务院若干意见》的意见 

-- 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 (转旗帜网) 

作者: 论坛梅花1 

日期:   2005-04-21 19:23

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


对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

新华社于2005年2月24日播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有权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这个既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又非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的《若干意见》,当然更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认为:《若干意见》的基本内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方式的规定,也违背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要求。现提出以下三条意见。

第一,违背《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将会从根本上动摇乃至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六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七条)为了确保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中共十六大报告还重申了党的一贯主张:“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然而,《若干意见》却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进入社会事业领域”;“进入金融服务业领域”;甚至“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这些领域绝大部分是关乎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从新中国建立以来,都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民进必然要求国退。为此,《若干意见》提出的具体办法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等等,而且不论西部、东北、中部、东部都要照此办理。

20多年来私营经济虽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要进入上述各项领域,达到民进国退的目标,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等方面,力量还是很不够的。《若干意见》提出了12条政策措施,为它们解决困难,壮大实力。其中财经方面6条:国家要从财政、税收、信贷、直接融资、金融服务创新、信用担保体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包括在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和“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即由国家出钱、减税、让利)等等;社会服务方面6条:各级政府要积极领导推动,从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开展创业服务、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加强科技创新、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大力支持和服务。

十分明显,《若干意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属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许多领域,并用多项政策保证其能够进入这些领域,是直接违背中共十六大重申的“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方针的。这些意见付诸施行,将会根本动摇乃至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而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也就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说明,《若干意见》已经突破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底线。

《若干意见》不仅突破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底线,而且突破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底线。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由国家统一经营。”(第二十八条)。非但如此,这个文件连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的底线也突破了,因为孙先生主张“节制资本”,并且明确指出:“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20页)。《若干意见》公然如此大开历史倒车,不能不引起国人的深思和猛醒。

《若干意见》的出发点是“平等准入”的原则。很显然,这里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平等观:一种是我国《宪法》和中共十六大所坚持的社会主义的平等观: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只应由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来经营,而不应由私人资本家来经营,这才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真正平等;一种是从西方照搬来的资本主义的平等观(严格说是资产阶级右派的平等观,因为它受到资产阶级民主派孙中山先生的反对):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企业可以经营,私人资本家同样可以经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这才是符合至高无上的市场法则的真正平等。《若干意见》所倡导的“进一步解放思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就是用后一种平等观取代前一种平等观,从而达到改变《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目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求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的结构性优势,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同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起使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数量上的优势。这就是说,公有制经济的资金、劳动力、产值三个主要指标都要占全国总数的50%以上。那么,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各占多大比重呢?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使私营经济进入上述的垄断、国防等领域,并在竞争领域继续发展,会使公私经济比重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一件涉及政务公开的大事是,国家统计部门近些年来竟然有失职守,一直没有向国家和公众提供公私经济比重的完整或比较完整的真实、准确的数字,而国务院也没有要求统计部门提供和公布公私比重的数字。在统计部门所提供的某些数字中,工业部门各种所有制的数字虽也残缺不全,但比其他经济部门还是多一些,可以作为估算的参考数据。据有些专家估算,目前个体私营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40%左右,加上外资企业,非公有制工业的增加值占一半以上(陈全生、陈永杰,2005,2)。另一位专家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3月1日发布的2004年《统计公报》中提供的工业部门“规模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各种所有制企业增加值数的数字,加以必要的补充和调整,估算全国工业增加值中,私有制经济大体占62%(个体私营占38%,外资占24%);公有制经济大体占38%(国有经济占32%,集体经济占6%)。(史正明,2005,3)。由此可见,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工业部门,占居优势的已经不是公有制经济而是私有制经济了。

关于目前整个国民经济中公私经济的比重,有的学者估算,非国有经济大致占我国国民经济的2/3(吴敬琏,2003,11)。有的民间组织负责人估算,目前已形成国有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2005,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研究室的负责人估算,目前个体私营所有制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的1/3左右(2005,2)。这两个机关的负责人没有提到外资经济。如果加上占国民经济13%强的外资经济(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取得的2001年资料:外资实收资本占全国各类单位实收资本总量的13.32%)。那么,私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46%强(33%+13%强),已经逼近50%弱的临界点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私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按照《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2004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6.7%,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14.2%,集体企业增长9.9%,私营企业增长22.8%,外资企业增长18.8%,另据有关的专家估算,近十年来私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平均每年大体提高2个百分点强,其中本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增一个百分点强。上述2001年的外资比重,如果按这样的增长速度估算,到2004年就占到16%强,则全部私有制经济就占到49%强(33%+16%强),已经达到临界点了。

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若干意见》出台了。为了让私营经济顺利地进入垄断行业、国防工业等领域,这个文件在提出对私有制经济12条鼓励支持政策的同时,还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行政部门“完善法律法规”;要求各地政府“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测和分析”,并提出:“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等等。这个既非法律又非法规的文件一经发布,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闻风而动;权威媒体立即发出预言和欢呼:《若干意见》的实施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新阶段”,“迎来一个新的发展的春天。”这就是说,要出现一个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的新高潮,以更快的速度实现私进公退,从而使私有制经济的比重很快地超过(如果不是已经超过)公有制经济而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复存在了。

还有一个必须指出的问题,就是《若干意见》对个体经济是如何“鼓励支持和引导”的问题。众所周知:个体经济是处在十字路口的经济:它可以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像一叶小舟在风吹浪打中飘摇不定,除了很少数人可以变成资本家之外,大多数人可能随时跌入贫困群体之中;它也可以在国家和社会的引导帮助之下,参加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走上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道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然而,在《若干意见》中却根本不提要鼓励、指导和帮助个体户走集体经济之路。目前,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合作经济的地位甚至还不如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那里,还提倡失业工人组织合作社,而在我国,至今没有合作经济的立法,群众要创立合作经济组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也得不到银行的贷款和其他应有的支持。在农村中,一直坚持集体经济而使农民共同富裕的几千个村庄长期受到冷落,广大农民提出组织合作社特别是专业合作社,依靠合作组织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以增加就业、共同致富的要求,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制定合作经济法的要求,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遭到排挤。对国有企业的大批出卖,对集体经济之路的重重阻塞,加上“圈地运动”的蔓延,迫使众多的失业工人和失地农民不得不向私营企业廉价出卖劳动力(甚至想廉价出卖劳动力而不可得),从而大大地促进了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有的媒体却振振有辞地宣扬:城镇就业岗位的3/4是个体私营提供的,以此作为宣传《若干意见》主张私进公退的一个重要理由。这是代表哪个阶级说话呢?

邓小平同志早在1990年3月就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他指出:第一个飞跃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有些口口声声“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的人,却早把这一重要观点抛到脑后去了。

第二,违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扩大贫富分化,引起社会动荡。

我国《宪法》在同一条文中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紧接着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条)收入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的。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为按劳分配提供客观条件;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必然要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可能有按劳分配为主体。

近十多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急剧扩大。据现有材料,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1995年已高达0.445(中国社会科学院收入分配课题组,1999),2004年又扩大到0.465,2005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2005)。这样严重的贫富悬殊,显著地超过了国际一般公认的0.4的安全警戒线,不仅高于若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高于印度、印尼、埃及、韩国等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资料)。一方面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的纷纷涌现;一方面是工人农民的大部分相对贫困化和部分的绝对贫困化。这种状况必然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原则。”《若干意见》在所有制上大搞国退民进、公退私进,必然从根本上动摇和改变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使得本来已经高低悬殊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它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违背《宪法》关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加强国家安全的要求,将会导致几千万革命烈士用鲜血换来的人民江山改变颜色。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条)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六条)这两条关于我国政治和经济根本性质的庄严规定,是密切联系、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

这些年来,随着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变化,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分析,在十种“社会阶层”中,工人是“老八”,农民是“老九”,失业工人和失地农民是“老十”。《若干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行国退民进、公退私进,使更多的原应是社会主义国家主人公的劳动人民沦为雇佣劳动者。在一个受剥削的雇佣劳动者占多数的国家里,在一个广大工人农民被弱势化的社会里,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谈不上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提高执政能力,除了改善行政工作的方法、程序和技术之外,应当集中力量于根本问题的解决。

十几年来,由于大批国有企业被出售,公产变私产,党员变老板;由于吸收“其他阶层先进份子”入党,老板变党员,从而使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的比例,由1993年的13.1%,上升到2001年的29.9%,又上升到2004年的33.9%(中共统战部、全国工商联调查资料)。这一比例不仅大大超过工人、农民中共产党员的比例,而且大大超过私营企业主中民主党派成员的比例。《若干意见》的实施,将使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的比例进一步升高。这种在国际共运史和世界政治史上少有的“大胆创新”,对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权会引起什么样的变化,现实和历史已经并将继续作出严肃的回答。

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台独”势力不断作祟的情况下,加强国家安全的任务甚为紧迫。将大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基础工业、国防工业出售给私人资本家,将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一定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权和意识形态。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直接规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整个社会的性质,区别不同的社会形态。这就是说,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社会的性质。一旦私有制经济占居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被挖空了,则《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迟早要变质,几千万革命烈士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人民江山将在红旗招展之下悄然变色!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老老实实地说出了马克思主义早已揭示的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四 条 建 议


为了维护我国《宪法》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结合当前情况,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四条建议。

第一,立即撤销《若干意见》,依据《宪法》制定《基本经济制度法》和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单行法律,保障我国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正确轨道向前发展。

对于《若干意见》,国务院应立即宣布:除第三、第四两项(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素质)外,其余所有意见予以撤销;如国务院不予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行使《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所赋予的权力,撤销该文件。当务之急,是立即着手制定《基本经济制度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全面体现《宪法》关于“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七条)、“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八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地界定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与非主体、主导与非主导的定位,不能含混,更不能颠倒。要明确规定“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范围,一律由国有企业经营。对国有企业的出售,必须建立十分严格的审批制度。出售的价款必须缴入国库,专门用于发展国有经济。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每年向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中,应报告出售国有企业的入库资金及用途数字;如果数字不清或不作报告,应视为国有资产流失,要认真查究,依法处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要恢复毛主席倡导的、行之有效的“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工人、技术专家相结合)。要认真地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纠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报酬悬殊、严重脱离群众的做法,要清除内部蛀虫。要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可建立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鉴于近年来被严重边缘化的情况,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地进行鼓励、指导和帮助,使它得到较快的发展。对于私营经济,应按照基本经济制度的定位,着重鼓励、支持和引导他们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认真执行劳动法、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对于外资的引进,应有利于建设和发展我国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国家的财政、税收、信贷和其他政策措施,要服从和服务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以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在国有经济的主导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分工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制定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公私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第十一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长期规划中应包括公私经济的发展规划。要在规划中列明在五年和更长时期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在总量及主要行业中大体上各占多大比重;并规定必要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以保障其实现。规划的制定要征求各界人民首先是广大工农群众的意见,制定后要向群众公布,保持公开、透明。

第三,把贫富差距的测评指标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全面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标体系。

在第十一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长期规划中,应列入基尼系数,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全面小康社会不仅要提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而且要做到社会比较和谐。它不应是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基尼系数不应高于国际一般公认的0.4的安全警戒线。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同时,要使广大人民生活接近或比较接近共同富裕,基尼系数应当低于资本主义中等发达国家基尼系数平均值0.3056。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全国范围的基尼系数可以相当于但不应超过资本主义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值。否则就无法证明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是资本主义现代化。城市的基尼系数指标不包括城乡差距,应当低于全国的基尼系数。贫富差距的缩小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主要依靠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方式,再分配的调节是必要的、重要的,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第四,建立有关基本经济制度和贫富差距的统计报告及检查审议制度。

国家统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统计制度,真实地按年反映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基尼系数变化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应将基本经济制度规划执行情况以及贫富差距的的变化情况,列为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请大会予以审议。

胡锦涛总书记上任伊始,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学习《宪法》,强调一定要依法治国,严格按《宪法》治国,此举颇得人民赞许。我们希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国务院,认真地考虑我们提出的上述意见和建议,不失时机地作出符合《宪法》规定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决断,领导全国人民沿着《宪法》指明的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不断前进,争取更大的胜利!


 

签名:(共88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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