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前途的思考
作者:王长友
中国共产党曾经是伟大光荣正确的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代表最最广大的工农劳动群众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但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基本上变质为由多个阶层组成的,代表社会中上层利益的,由特色理论体系武装起来的执政党。
中共元老宋平同志在1991年“八九政治风波”以及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苏共亡党以后,为了使中共和新中国防患于未然,提出了“要保证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手中”,现在看起来,也只能是他老人家的担心和提出的防犯措施。很可惜,他老人家没有能力实施这种防范措施,没到一年的工夫,他就在中共十四大被迫退出中共的最高层领导核心,至于如何“保证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手中”,他老人家已经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为此,我们提出:必须彻底改变共产党内的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必须真正建立和健全共产党内的民主作风和民主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过去,几乎所有共产党的组织原则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要包括四条: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
于是,根据上述四条原则,共产党就形成了一个非常统一的政治组织!其中个人服从组织,整个组织的每个成员和整个组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这就能够就保证了集体的力量是可以战胜任何艰难困苦和凶恶敌人的;少数服从多数就能够有效地防止了党的分裂;下级服从上级就是保证了整个共产党的各级组织的整体性和有机联系性。
而问题就出现在“全党服从中央”这一最后的组织原则上。
我们说在共产党刚刚创立的时期,因为党的创始人一般都在党组织的最高领导层----即党的中央机关担负领导工作,这样就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知识在人民群众中不够普及的情况下,使新参加共产党组织的人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能够在已经掌握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共产党的创始人的领导下,去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
而经过比较精通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共产党创始人的宣传教育之后,广大党员已经基本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原理,而由于共产党已经取得的执政地位,使很多本来是不信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人也混入共产党内,他们本来是想在执政的共产党内取得好处的,一但时机成熟,他们就会暴露出他们的本来面目,所以,一旦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权即党中央的领导权到了他们的手里,他们就可以在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下,把整个共产党变为他们个人意志的执行者!如果有谁敢拒不执行中央而进行处分直至合理合法地处分或开除不同意见者,由于是执政者,他们还可以动用专政机关使用暴力镇压! 为此,我们就必须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把这条“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改为“中央服从全党或全党代表大会”!
理由有二:
一,凡中央一定是经过全党或全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既然能够选举产生,就一定可以集体表决罢免!选举权和罢免权,被选举权和被罢免是完全一致的!!!
二,凡是属于重大原则问题,决不能够由少数个人说了算!必须经过全党或全党代表大会集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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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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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9: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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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
我认为应该是每个共产党员在入党之前就能够真正学懂弄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一旦入党,就必须把自己全部收入的三分之一(至少)以上交给党组织,作为为实现共产主义而付出的实际行动!否则,就没有资格加入共产党!!!
其次,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必须是一个独立于中共中央之上的权力机构,因为,他可以选举产生集体表决罢免中共中央委员会和总书记,因此必须有它的常设委员会。
其三,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必须改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服从全党或全体代表大会,全党或全体代表大会服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共产主义基本原则。” 其四,要在全体代表大会上竞选总书记,再由总书记自己提名政治局常委名单,全体代表大会对每一个政治局常委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合格或有问题的常委有否决权,可由总书记另外提名,谁也不能够强迫总书记进行常委的提名!
其五,党员个人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凡是属于重大原则问题的,可以暂缓执行,但是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党的上级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进行报告,党的上级代表大会必须在24小时之内召开全体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并立即把表决结果通知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其六,未经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集体表决,党的各级领导有权按照原定计划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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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续)
共产主义的本质与核心就是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真理指导我们的一切言论和行动:要在全世界彻底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彻底消灭产生一切罪恶和邪恶的根源即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彻底摧毁一切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的最后堡垒——以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为本质与核心的家庭!共产主义革命是全世界的革命,只有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才能取得全世界共产主义革命的最后胜利!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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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叫共产党,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毛泽东的共产党,邓小平的共产党却有着本质上根本不同的性质:
邓小平的共产党腐败现象极其严重,随时都会亡党亡国;
毛泽东的共产党封建特权思想极其严重,各种假冒伪劣的共产党员都能够混入共产党内,党内勾心斗角,结党营私,冤假错案习以为常,尽管毛泽东忧国忧民,但是他一去世,尸骨未寒就党变修国变色,遗恨九泉;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要彻底消灭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家庭是私有制的起源,消灭私有制必须从彻底铲除产生私有制的根源家庭;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彻底的决裂,同传统的思想观念实行彻底的决裂;在共产主义革命中始终没有丝毫自己特殊的利益,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方向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要首先解放全人类最后解放自己!
我们现在必须把我们的共产党改造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只有这样,才能够把我们的共产党改造成真正伟大光荣正确的无产阶级先进分子和共产主义先锋战士组成的,能够领导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实现共产主义的朝气蓬勃的共产主义的先锋党!!!
那些一心只想自己升官发财的过自己幸福生活的共产党员,必须彻底改变观念,首先真正学懂弄通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献给共产主义事业,做一个真正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全心全意为中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工农劳动群众谋利益,为实现共产主义贡献自己的全部!否则,必须自知之明,早日自动离开我们这个用马克思主义武装的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
共产主义的本质与核心就是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真理指导我们的一切言论和行动:要在全世界彻底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彻底消灭产生一切罪恶和邪恶的根源即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彻底摧毁一切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的最后堡垒——以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为本质与核心的家庭!共产主义革命是全世界的革命,只有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才能取得全世界共产主义革命的最后胜利!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
学习、宣传、捍卫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现有的环境和条件下,尽可能更多地实践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武装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用彻底消灭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的正确舆论引导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塑造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用彻底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一切剥削制度、彻底解放全人类、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鼓舞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播撒共产主义的火种,把国内外共产主义运动推向新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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