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性质与作用的几个问题!
作者:王长友
工会是共产党联系工人的助手和桥梁。
我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但是,我觉得:
1、工会必须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2、工会应该坚决维护工人的利益;
3、很多资本家即企业法人成为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
4、企业法人即资本家与工人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
5、企业工会要服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就不能维护企业工人的利益;
6、企业工会要维护企业工人的利益,就不能服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
7、企业工会能否成为独立于企业党组织之外与资本家抗衡的真正维护企业工人利益的独立组织?
8、没有掌握先进思想即马恩真理的工人阶级, 是不能担负起国家领导阶级的的职能和任务的!
9、尽快让工人阶级即广大工人包括农民工,真正学懂弄通马恩真理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真正理论联系实际,加以应用;
最最关键的是:我们的党也必须尽快建立真正的马克思恩格斯主义的思想政治路线,彻底纯洁我们党的性质和组织,彻底纠正我们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在根本立场上,思想上、政治上,以及理论上和制度与道路上,近期与中期目标上的错误!
也就是说要继续坚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却没有严格的制度和政策保障,是真正劳动致富与合法经营(最高利润不得超过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致富;而是通过权力致富、通过不劳而获的资本主义股票彩票投资理财致富、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违法犯罪致富;而且,绝大多数人都是富了还想更富,真正带领本地老百姓共同富裕的少而又少!社会主义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之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解决“奖勤罚懒”“让一部分真正付出比一般人更多倍的诚实劳动的人获得比一般人更多的收入”;而且社会主义也承认“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但是“多倍”是个位数,绝不是十位、百位,甚至千位、万位!我们认为在一个真正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内,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收入不能超过五倍!其中在我国历史上的八级工资制就是典型的按劳分配原则!而党政机关按职务高低和权力大小加以区别的等级制,就是资产阶级法权!
社会不再发展,人类在进步,我们党承认了共产党内部和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内部,决不能在出现“人整人”的“因言获罪”!我们党和国家之所以要进行改革开放就是要彻底革除我们建党建国以来的一切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切弊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就是私有化领导工会真正维护全体工人的一切合法权利!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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