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书记必须从本单位或本地区的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作者:王长友
在封建皇帝被推翻一百多年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共产党党内,高度集权的领导干部任命制,已经成为严重阻碍共产党生存和发展的最大障碍和威胁。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当时社会的复杂性,中国共产党建党后并没有真正按照《共产党宣言》的纲领,原则,任务和目标去建设党和发展党员;列宁和斯大林创建的苏联共产党也没有按照“巴黎公社原则”去建设党和要求党员,反而过分地强调了“群众划分为阶级,阶级由政党领导,政党由领袖(集团)驾驭”。
一、共产党内由上级任命下级的用人机制是腐蚀和毁灭共产党的关键
而在现实中,共产党基本上都是把党内最高领导人称为领袖,基本上都是以领袖的意志为党的最高意志;在严格加强共产党一元化领导的体制和观念下,党的最高领导人,也就是党的领袖也就代表了党;加强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也就变相成了加强党的某一个最高领导人的领导了!
而由最高领导人提名的各级领导干部任命制,就使各级领导干部脱离了他所领导的地区或单位的广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只是对提拔自己任命自己的领导人负责,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因此,那些掌握可以提拔任命领导干部权力的领导人,就成了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大大小小的皇帝了,各种腐败现象和买官卖官现象,也就因此而产生和蔓延!
而那些通过金钱买来权力的领导干部,又怎么能够不用自己买来的权力十倍百倍的赚取更多更多的金钱呢???在这样的体制下,我们的共产党就从自己的内部开始,越来越腐败变质,最终走向自我毁灭的万丈深渊!
二、必须真正实现自下而上地直选各级党组织领导人和党代表
为此,我们必须彻底改变这种腐朽落后的用人机制,必须使各级党委书记从本单位或本地区的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被选举人一定要接受选举人的质询和答辩。凡是被选举人不是选举人熟悉了解的,真正发自内心有充分的理由而选举被选举人的、凡是选举人被迫或者是不负责任的选举行为,一律无效!
几千年的孔孟之道儒家文化,特别是“三纲五常”的”忠君”思想,“君让臣死,臣不死就是不忠”。几乎所有体制内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不敢对“最高领导人的缺点错误进行批评指正”;有的人明明是被莫须有的罪名打击报复,自己也是逆来顺受,不敢据理力争;而绝大多数人都是为了明哲保身而违心地表示顺从和支持。我们党和国家这样的体制比封建社会专门批评皇帝的御史监察制度都不如!
必须彻底改变这种腐朽落后的思想观念,真正把党章规定的党内无论职务高低,一律人人平等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任何党员都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这是《党章》要求党员必须做到的义务和《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
三、要进行政治体制,即党的运行机制的改革。
要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就必须要党内分权!把选举,监督,罢免和撤换党内最高领导人的权力真正赋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真正使党代会成为具有最高权力(全体代表的集体表决)的常设机构,党代表成为专职代表!
党的最高领导人就是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可担任国家主席职务。同时党的中央军委,宣教委,政法委,纪检委,资格审查委都必须独立行驶职权,共同对党代会负责!不经过全体党代会集体讨论批准,谁也无权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独立行驶他们的职权!否则就是宫廷政变,必须以阴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严惩不贷!
四、必须严格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合法权利!
被选举者必须与选举者见面,接受选举者的咨询和问责,选举者随时有权监督,罢免,和撤换自己选举的代表和领导人!
必须明确指出:上级党组织领导人无权撤换下级党组织的领导人!因为下级党组织领导人不是上级党组织任命的,而是下级党组织全体党员选举产生的,只有同级党组织对全体党员集体表决,才能罢免或撤换自己选举的党组织领导人!
同级党代会在表决罢免同级党组织领导人时必须认真听取被罢免人的陈述或申诉,必须把全部全过程的客观事实公布于同级党组织的全体党员,以作为全体党员表决的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都不准许用未经同级党代会集体讨论批准,非法限制领导人的人身自由和行使职权。否则,必将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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