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学懂弄通马克思恩格斯主义理论,
    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亲身实践共产主义!


注册 | 登陆 | 资料 | 短信 | 在线 | 搜索 | 用户 | 排行 | 帮助 

共产先锋报

王长友:社会治安综合的治理是中共与新中国的的腐败根源20170921

社会治安综合的治理是中共与新中国的的腐败根源

 

 

            作者:王长友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西斯暴政工具。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以公检法和整个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部门一起参与的维稳特权机构;

 

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就把本应独立执法的公检法机关绑在了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之下,一旦党委或政府出现违反宪法或违反其它法律时,本应独立执法的公检法机关,作为被领导者不但不能独立执法,在很多情况下还会被迫做出执法违法的事。

 

仅以地方政府动用公安机关劫持上访人员的现象而言,就是一个一个非常普及典型现象。按照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可是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人,为了避免由于上访所揭露的问题会严重影响自己的政绩和前途,不则一切手段,对上访人员进行非法拦截,打压,拘禁,甚至迫害致死。在这些严重违法案件中有的是公安机关被迫直接参与,有的是政府雇佣的黑保安;而公检法机关本来是应该严重打击这些严重刑事犯罪,但是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当地和政府领导,完全丧失了独立执法权,只能或被迫参与执法违法,或对党委和政府的违法现象无可奈何听之任之。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本来属于“人心向善,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社会环境,变得“特务遍地,人心难测,正义被邪恶压制和摧残”的社会环境。

 

以本人为例:自己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从小受家庭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热爱党,热爱毛主席,热爱新中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心一意为解放全人类,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是我一生的为人处世标准和我的人生观价值观。

 

虽然我从不认为自己是一个没有一点缺点和不足之处的十全十美的圣人,但是,我入党前后五十多年来,努力“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坚持原则,无私无畏!”“说真话,办真事,光明磊落!”努力做一名符合《共产主义原理》和《共产党宣言》要求的共产主义革命者和共产党人。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为纠正邓小平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违反“共产党人要首先解放全人类,最后解放自己”而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错误立场和错误方针;纯洁共产党的性质和组织,彻底清除当合国家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腐败现象,进一步完善共产党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推动在全党全军全国实行真正的和彻底的“宪政”,真正使全体中华民族的每一个人都能够真正地和完全平等自由地享受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为全中国个全世界的和平发展和全人类的共同幸福;

 

不顾一切艰难险阻,百折不挠地应用奋斗时,自己竟然被那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人员强行按精神病对待,并且暗中下药治疗!把一个思维相对敏捷,头脑相对清醒,身体相对健康的我,搞的经常思维迟钝,经常头昏脑胀,身体健康越来越差!

 

    特别严重地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几乎渗透到每一个人,很多人既是被害者,也是害人者。很多亲人,同志,朋友和普通老百姓都被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或明或暗地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卧底,使亲人、同志、朋友成为监视自己和反对自己的人;人与人之间失去了最起码的“真诚”与“信任”!“人心向善,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社会环境,变得“特务遍地,人心难测,正义被邪恶压制和摧残”的社会环境。

 

在中国大陆,比我的遭遇更加严重,甚至被“莫须有”的罪名进行“双规”或“逮捕”的人,甚至迫害致死的人,还不知道有多少。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腐败现象越演越烈,经过几十年的演变,腐败已经成为一颗颗生长在各级党委和政府身上的恶性毒瘤,已经严重威胁到执政的共产党和新中国政府,特别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如果不能立即彻底解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样的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组织;不能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进行执法活动,不但中大陆不会有光明前途和希望,还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亚洲甚至全世界的光明,前途和希望!

 

三、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存在和活动,让绝大多数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人,包括执政党成员和政府官员,都无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面规定的“公民权利”: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那些把自己的《党章》和《宪法》视为儿戏,根本就不去遵守,有权就可以为所欲为地进行篡改《党章》和《宪法》的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能够把执政党和国家建设好吗?如果他们继续坚持错误,一错到底,死不改悔,他们还有什么资格继续担任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人?

 

向《宪法》宣过誓的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和法院等执法机构,就永远做权力的驯服工具吗?

 

作者电话:13341108843

          18810860231(微信)

 

                  2017921日于北京



访问次数:1299
 

[进入论坛]       [留言本]       [本站介绍]       [管理员登录]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管理]友情连接:

毛泽东博览     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强国社区     发展论坛     求实理论网     中共中央宣部党建网     中国文明网     毛泽东思想网     中共中央党校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斯大林主义基本理论     七一社区网     学习共产主义网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南街村共产主义小社区     党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