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党章: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
-----王长友给中共中央和历届领导成员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及历届领导成员、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同志们:
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可是十九大代表全是由上级党委组织部指定,根本就不是选举产生!已经开展两年多的“两学一做”活动,至今收效不大,其根本原因就是在长期以来始终在我们党内兴风作浪的“形式主义”极其猖獗!
多少年来,无论搞什么“政治运动”都要搞“形式主义”;当年毛主席提出“高大跃进”,于是就有人“搞‘亩产万斤’和‘全民大炼钢铁’”等方面的“形式主义”;毛主席搞“反对资本主义复辟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有人搞“打砸抢,毁坏文物古迹,搞分裂破坏生产,人整人,进行你死我活的武斗”等“形式主义”;改革开放的根本目的是“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可是却被人搞成“抛弃社会主义制度,全面实行封建专制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形式主义” 。
中共十八大以来“无论是中央的‘八项规定’,还是‘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还是‘三严三实’教育活动,还是目前已经进行两年多的‘两学一做’活动”,哪一个不是走走过场的“形式主义”???
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央的思想政治路线自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以后,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基本上都不敢再给中央提出任何批评意见了!彭德怀“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确指出“亩产万斤是作假”,“全民大炼钢铁贻害无穷”强烈要求立即纠正这些错误,结果不但正确的意见不被采纳,反而被“罢官撤职”甚至被打成“反党集团” ,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旧辫子” ,“改革上,不改革下”也仅仅是撤销领导职务,不影响其他。而中共十八届领导集体对于敢于批评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以“违反政治纪律”的罪名,由中央纪委进行“双规”,稍后就以“几乎人人都有腐败,而自己也可能腐败”的“腐败”罪名,把“敢于批评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领导干部”送进监狱,有的甚至“判处无期徒刑,终生不得保释”!
两者对比,相差天地之遥!
如果说毛主席时代的“形式主义”仅仅是在经济上和党风上出现问题,但是由于毛主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把全心全意为社会最底层工农兵劳动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唯一宗旨;始终把“通过阶级斗争彻底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由工农兵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无产阶级专政,彻底消灭一切私有制度和私有观念,最终实现彻底解放全人类,在全世界彻底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唯一目标,使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着“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队”的根本性质。基本上没有什么公开的腐败!
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八年后的今天就不同了。自从中共十五大确立“邓小平理论”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原来的指导思想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后面,又先后加上了“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十八大以后,全党的理论中心又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几乎见不到了!
俗话说:“要想火车快,全凭车头带!” “上梁不正下梁歪!”所来说去都是中央最高决策层在思想政治路线方面的一系列失误,以及一系列禁止一切纠正这些错误的高压政策,导致的一系列严重后果!
所以无论是中央的‘八项规定’,还是‘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还是‘三严三实’教育活动,还是目前已经进行两年多的‘两学一做’活动”,没有一个不是走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几乎起不到任何实际效果!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中共中央和历届领导成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共产党员务必立即认真学习中共十八大党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深刻检查自己是不是符合共产党的宗旨?有没有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
我们强烈要求立即暂停中共十九大准备工作,立即召开扩大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立即做出决定:即日起,立即开始在全党范围内:以中共十八大党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为核心内容,自上而下地开展为期六至九个月的整党整风运动!凡是不能达不到“中共十八大党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要求,随时可以退党!愿意留在共产党内的,必须严格落实“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宗旨,必须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认真行使党员权利!否则,留党察看三个月,过期不改者坚决除名!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我们应该相信群众,我们应该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谁要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我们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到底做的怎么样?敢不敢做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就看我们自己的实际行动了!!!
我们强烈呼吁中共中央和历届中央领导成员,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立即行动起来,决不能让苏共与苏联亡党亡国的悲剧在中共与新中国重演!!!!
考验我们的时候到了!就看我们的实际行动了!
新中国第三代(53年生)共产党员(75年入党)
王长友
2017年7月12日于北京
联系电话:13341108843 18810860231(微信)
网址:http://www.sjgcz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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