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国”和党的建设的几点建议
作者:王长友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 “依法治国”,我们认为:
一
首先,要有无产阶级的法可依;其次,就是必须依靠无产阶级的法,而绝对不能依剥削阶级的法!其三,只要违背无产阶级的法就必须追究处理!其四,执行无产阶级的法律必须严厉,一丝不苟!
二
在无产阶级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决不许有人违背无产阶级的法律,还要经过所谓的‘纪委’‘人大’‘政协’批准以后,才能法办?我们认为: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还有什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首先就要带头遵守无产阶级的法律!如果连无产阶级的法律都不能遵守,还有什么资格成为共产党员?有什么资格担任党的领导干部?有什么资格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所以,只要是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事实证明违背了无产阶级的法律,不管是什么共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还是什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司法机关就必须要依法惩处!!!为什么还要经过什么纪委,党委,什么人大政协的研究批准?
三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就是中国共产党要把自己所代表的:无产阶级和最最广大的工农劳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程序,变为无产阶级的法律,要求每一个中国公民必须遵守!而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还有什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必须带头遵守!如有违反则必须加倍严惩!绝对不能等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再交给司法机关法办!
中共中央政法委就应该是中共党内负责政治法律的最高工作机构!应该对全党代表大会负责,独立领导‘公,检,法’的工作!
四
太可悲了,现在我们8000多万共产党员中,还有多少是真正合格的能够坚持马列毛共产主义,在老百姓面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谋私利不搞特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
所以,我们党首要任务就是要按照《共产党宣言》的要求和原则彻底纯洁共产党的性质和组织!
其次,我们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必须成为常设机构和同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其机构,必须能够真正担负起选举,监督和罢免同级党组织最高领导人和对重大原则问题的决策职能!
五
中共中央委员是全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是中央全会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的!所以撤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必须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委员集体表决通过,撤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必须经过全体中央委员集体表决通过,撤销中共中央委员必须召开全党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而现在不管是撤销还是开除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甚至是中央政治局常委;也不管是多么重大的事项,只要中央政治局一通过,就立即生效。这与党章规定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分工是严重不符的,因为各级党委都是执行机构,而只有选举各级党委党代会才是权力机构,只有能够选举其产生的权力机构才能有权罢免或撤销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和进行相关重大问题的决策!而作为执行机构机构的同级党委是没有权力撤销或处分同级党委成员的!
而法律问题应该由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不应该受到任何外界干扰!司法机关绝对不能介入党内外在法律范围内的思想政治观点和思想政治路线的分歧与斗争!否则即为越权!
电话13341108843
2014年12月17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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