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友:依法治国,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国宪法!20141021 |
依法治国,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国宪法!
作者:王长友
正在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议题是:“依法治国”。这真是从改革开放开始时就提出这个令人振奋和向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以领导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法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动人心弦的口号!如果真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国,我完全拥护,坚决支持!
但是,人所共知,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可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某些领导人竟然通过他们的改革开放政策,一步一步地把工人阶级从领导地位一步一步地变为被资本家和权力阶层剥削、压迫和奴役的社会最底层的地位!把人民民主专政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国家变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官僚资产阶级专政的特色国家。难道还不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吗?
新中国第一部大法“五四宪法”二十一年后。被“七五宪法”所取代,不到七年,又被“八二宪法”所取代,而八二年以后,我们的宪法每五年都 要调整和修改。直至现在,我们把一个好端端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修改成今天这样几乎到处都是腐败和堕落的向着越来越彻底的资本主义私有化国家发展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越来越尖锐,甚至时刻都会导致我们亡党亡国的越来越危险的执政党和国家。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把违反54宪法和进一步发展的75宪法后的各种修改彻底纠正!
看起来,要想真正“依法治国”,首先就是必须要成立“宪法法院”,首先解决共产党和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问题,对于掌握最高领导权的领导人随意修改可以改变国家根本性质的国家根本大法-即违反《宪法》的问题,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最高权力违法,能不能受到罢免和惩处?
把权力关进“宪法”和“法律”的笼子,就必须建立可以完全公平地按照“宪法”和“法律”传唤和审判“最高领导人”和现职最高权力阶层人员(而不是掌权的只是手电筒追究退休无职无权或只追究下级违法,绝不涉及自己帮派)的“宪法检察院”和“宪法法院”!最起码全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同是常设机构,具有同样的对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和最高领导层进行传唤,问责,罢免和审判惩处的权力!
否则“依法治国”不过是一个维护官僚特权阶层和先富起来的新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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