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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共产主义论坛 8 共产主义(学习小组)读书会 8 对中央修改宪法的建议及王兆国的说明的 思考与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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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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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央修改宪法的建议及王兆国的说明的 思考与责疑
                             徐飞
    第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的建议,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2OO4年2月12日
    1、沿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去掉“有”字有什么道理?有中国特色的前提社会主义,原意是指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建议,去掉“有”是否意味着放弃这个前提,即完全的独立自主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如果是这样,就同《共产党宣言》中批判过的各种社会主义,归为一类,也如同恩格斯批判过的杜林的特殊普鲁士式的社会主义归为一类了。
    2、“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这很模糊,不提无产阶级的民主和专政,不提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决裂。不提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以“文明”一词代替社会主义。
    3、“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长期”究竟多长?有什么保证?这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既然有初级阶段就有中级阶段、高级阶段,这些阶段以什么标准划分,相互联系和过渡的条件是什么?“三个代表,怎么指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前面都有发明人,唯“三个代表”没有发明人,这怎么统一?三句话怎么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相比、相配,这三个代表与前者都有什么共同点,又有什么区别点?这些区别点能否够格称之为对前者的继承和发展?有什么资格和必要进入宪法?如进入宪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现在已产生什么问题?谁承担责任?四个坚持与“三个代表”有无矛盾?如果没有矛盾又有什么必须把三句话特别提出进入宪法,这是适应谁的利益?
    4、我们是怎样改革开放的?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种制度吗?出卖国营企业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吗?什么是社会?什么是国家?国家与社会是什么关系7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发展前途是什么?
    5、“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两者各自外延对象是什么?是并列关系还是交叉关系?后者是否包含新生的资本家?
    6、土地征用发生了什么问题?城市和农村的新资本家的产生起了怎样的作用?产生了什么贪污腐败问题?
                                    四
    7、私有经济的产生过程是怎样的?有无违法犯罪?如有是否应追究?有的省规定不予追究,这是否是保护非法所得的私有财产?这样发展一下去,对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会起什么作用?
                                   六                                                             

    8、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什么性质的政策?是姓社还是姓资?其后果是什么?与《共产党宣言》相比是进步还是倒退?
    9、社会保障制度与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福利孰优孰劣?现在工人农民的困难是怎样产生的?
                                    七
    10、现在中国有什么人权问题?它是怎样产生的?同私有化、资本主义的发展有何关系?与贪污、腐败、官僚主义有何关系?
    11、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紧急状态?人民的民主权利应如何得到保护?
                            

                       十(无问题)十一
    12、为什么将国家主席的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会引起什么问题7
    13、为什么要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十三、十四、无问题
    最后,为什么建议不提全民讨论?不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研究以下文件:
    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6、14。毛泽东文集第六卷324——331文
稿4500——508②毛泽东对《苏联宪法草案全民讨论)一文的批语同上书 512 第二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关于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2OO3年  12月  22日)吴邦国主持 王兆国的说明。他说“这次修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个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十四届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人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完不是人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定成熟的,需要用宪法用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对以地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任何事物都有与自身本质、内容相一致的现象和形式。在一定意义上说两者重要。程序与实体都必须合法,修改宪法既要在这方面都符全民和社会主义两项根本原则。从王兆国的说明看出,这次修改宪法的总原则是同毛泽东第一个宪法是不问的,甚至是相反的。
  I、在“三个代表”未进入宪法时它被就列入总原则,回此成为立超越了宪法之上的东西,又何须进入宪法。
  2、要贯彻十六大精神,而不是十六大精神要符合宪法,这样十六大就超越了宪法,说共产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权大法大?党大囚大,党大民大?岂不成了问题?集中民意,为人民服务,人民当家作主,权为民所用,岂不成了空话。
  3、“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为什么人人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得违
背不能拖延,而且更不能反对?这就中国特色的宪政?这是一种创新,前进?
  4、这次修宪不是大改,而是部分的改,是这样吗?
  5、什么是成熟的?什么是需要用宪法来规范的?在修改宪法之前是否已经实行?这是不是已构成对现行宪法的违反,这违反是不是应追究责任?为什么己构成用现行宪法无法予以明确解释?非改不可是么情况?请举例说明。什么是可改可不改的?请举例说明。看来这是乎类似洗钱的现象,通过修改宪法的行为把违宪的行为改成合乎新宪法的行为?这可制造一个新名词来称之,叫它洗法行为?这是我国法学上的一个创新。现在人们很喜欢创新。一听说是创新,大家就不敢、不能也不去反对,询问、追究了。
  总之,王兆国的说明,是违法的,或者说公然为违法行为辩护和开脱的。谁授予他这种无法无天的权利?  这样干法,我国有什么法治、法制可言?宪法成了橡皮泥?谁掌握了国家权力,当了党的总书记。谁就要求修改宪法,就成了惯例,这成什么样的宪法,这讲什么政治,讲什么正气?
毛泽东如果活着,他会生气的。这样做成何体统,我建议学习毛泽东的榜样,把人名字一律从前言中去掉,恢复第一个宪法的前言的做法。
  如果全国人大通过了修宪建议,它不真的就成了橡皮图章,中国人民有什么民主权利可言?
岂不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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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7 22: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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