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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共产主义论坛 8 共产主义先锋报(综合版)按时间排列 8 劳动力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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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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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力产权问题
            黄赤锋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只有产权明晰,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目前我国的产权关系虽然经过一系列的调整或改革,实际上对产权的基本概念仍然很模糊,产权关系也很不清晰。所谓概念上模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对生产要素的概念模糊
所谓产权就是资本所有权或者说是生产要素所有权。马克思把社会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变资本,另一部分是可变资本。前者是指生产资料;后者是指活的劳动力。所谓产权就是这两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传统经济学对产权的解释只是指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把劳动力所有权包括进去。所谓按要素分配,只限于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参与分配,把劳动力排除在要素分配范围之外,实质上否定了劳动力是生产要素,这是和马克思的原意不相符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资本C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付的货币额c,另一部分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货币额v。” ①“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②这里马克思很明确地指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生产的因素。马克思虽然没有提出产权的概念,但他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看作是资本的因素,二者是缺一不可的。马克思把工资和工人本身区分开来,指出“劳动分解为自身和工资。工人本身是资本、 商品。” “资本=积累的劳动=劳动”,特别指出:“劳动是资本的要素”。③这里要分清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从生产要素角度来看,工人本身是资本,是因为他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就是资本的要素;其次,从劳动力的价值角度看,工人本身又是商品,因为劳动力又被劳动力所有者当商品出卖了。这样,一方面,劳动力作为资本的要素,劳动力所有者就拥有劳动力产权。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成果,就不能把生产的两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产权从资本要素中排除出去;另一方面,劳动力又是商品,资本经营者是按劳动力的价值和相应的价格购买劳动力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劳动力价值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 ④因而,工资是劳动力所有者在生产过程所耗费的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补偿。其意义,相当于其它生产资料磨损的折旧费。
劳动力是价值的源泉,劳动力作为资本要素,它和生产资料、自然资源一样,都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既然承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就不能否定劳动者享有和其它生产资料所有者同等权利,因而不能剥夺劳动力所有者参加分配生产成果的权利。分配和交换是不同的经济范畴,二者是不容混淆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劳动力市场上买卖双方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实现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货币表现,劳动力的价值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工资是劳动力在生产中损耗的价值补偿,这和其它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磨损、消耗的价值补偿以及提取折旧费用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把劳动者获得工资理解为“按劳分配”是不对的。因为 “就分配的对象说,能分配的只能是生产的成果”。⑤所谓生产的成果,当然是指价值增值部分━━剩余价值或利润。而工资则不是生产成果,而是生产成本,是资本的投入。
因而,把工资划入“分配”范围,这在理论上与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货币表现的定义是相矛盾的。因为,价值和价格是在交换中实现的,没有交换就不会有价值、价格和货币。但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是维持劳动力生存必要的费用,是劳动力使用过程中价值值磨损所必需的价值补偿,不是作为投入资本要素收益分配。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分配的对象只能是生产成果━━剩余价值或利润。如果作为生产过程损耗的折旧费用,也算作分配的话,就没有资本收益的分配了。其实,把工人的工资划入分配范围,也不符合现实经济生活。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工资是作为资本投入计入成本的,并不是对产出的劳动成果的分配。而成本是不能分配的,分配成本就意味着杀鸡取蛋,意味着散伙,意味着企业灭亡。
二、混淆了价值补偿和分配关系
价值补偿和分配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不能混为一谈。价值补偿是投资的手段也是再生产的基本条件,离开价值补偿连简单再生产也不可能。因为,价值不能离开使用价值而存在,物质资料和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原有使用价值受到磨损或消失了,它们的价值相应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要继续生产就必须从新创造的价值中提取相应的价值量来维修、更新、补充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损耗的使用价值。价值补偿只能从新创造的价值中提取相应的价值量,保证资本价值不减少。分配是投资的目的,也是消费的前提,投资是为了获取利润。利润是要生产出来的,分配的对象只能是生产成果,只能是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资本要素的收益只有通过分配才能实现,通过分配才能进入交换和消费。在再生产中,首先,要保证生产要素的价值得到补偿。然后根据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提取积累基金和社会必须的各项扣除之后,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才能按投资的份额对利润进行分配,但不能分配成本。
价值补偿和分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价值补偿是补偿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原有价值转移、损耗、消失了的价值。因此,价值补偿属于资本支出;分配属于投资收益,分配的对象是生产成果,是扣除成本以后的资本增值部分。可分配的只能是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2、价值补偿作为资本的投入,是获得利润的手段,总是在分配之前;分配作为投资的目的只能在价值补偿和社会必须的扣除并获取利润之后,不可能未补偿先分配;3、价值补偿是社会生产的基本条件,这是不论企业盈亏都不可少的,企业盈利工资不会增加,企亏损工资不能减少。没有工资和机器、厂房、原材料的损耗得不到补偿一样,生产就要停止;而分配则是随着企业经济效益而变化的,盈利多,可以多分配,盈利少则少分配,没有盈利,则不分配。4、利润多少和工资没有关系,工资和其它生产资料一样属于生产成本。利润增加工资不一定会增加,同样利润减少工资也不会减少;5、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货币表现,工资的量是由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买卖双方是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分配”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是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根据资本占有份额分享受利润;6、“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是不同的。“分配”是资本的收入,俱有明显的排他性。在利润总量已定情况下分配和积累是相背离的,分配越多,积累越少;相反,积累越多,可分配量越多。在可分配量己定情况下,投资各方,一方收益多,另一方收益就少。而交换是可兼容的,交换双方利益互补,交换双方都放弃相应的价值,而从对方手中取得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所以,不能用价值补偿去取代“分配”。不能用商品交换的原则去掩盖劳动力产权;7、“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或者说“按资分配”是同义反复,并不矛盾。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也是生产要素”,“工人本身是资本”,“劳动力是资本的要素”,“资本就是积累的劳动”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是生产要素,都是资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区别只是死劳动和活劳动、过去劳动和现在劳动的区别,它们是可以换算的。
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分配”是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是资本的收益;而“价值补偿”、“等价交换”都是商品交换的原则,交换双方投入和付出价值是对等的,只是补偿损耗,价值总量没有增加,对投资者来说,不是收益而是资本支出。
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可以分开。资本经营者在市场上购买了劳动力,获得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但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不是劳动者本身,不是卖身为奴,他还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不可能离开劳动者而存在,而劳动力的使用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劳动力所有权天然地属于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其他生产资料的价值磨损需要在新创造的价值中提取折旧基金作为价值补偿,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同样有损耗,也同样需要在新创造的价值中提取相应的劳动力的价值作为价值补偿,工资就是劳动力价值补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进入了劳动过程创造了比原有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资本的要素,劳动力产权理应得到承认,劳动者应当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三、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这里所说的“按劳分配”是广义的。所谓“劳”是包括死劳动和活劳动在内的产权计量尺度。各种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扣除价值补偿(即成本)、扩大再生产提留的基金以及社会必须的扣除之后,按所投入生产过程的价值量,按比例对生产成果━━利润的分配。资本=积累劳动=劳动,生产资料的价值可以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活的劳动力构成资本价值总量。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消耗量的比例分配利润。也可以按照各资本要素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包括工资)的比例分配利润。
资本所有权不仅仅是物质财产所有权,也应当包含劳动者投入生产过程的劳动力所有权。劳动力是劳动者投入生产过程的资本。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要素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只有生产资料,社会生产是不能进行的。凡生产必须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基本要素的结合。所谓产权就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没有生产资料,劳动力固然不能凭空创造价值;但是,仅仅有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同样不能生成价值。即使是阳光、空气、水这样一些人们生活中一日不可须臾离开的东西,没有经过劳动力的作用、加工,也不可能形成价值。劳动力始终是资本两大生产要素中最积极、最主动的因素,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劳动力的作用,“铁会生锈,木会腐朽。纱不用来织或编会成为废棉。活劳动必须抓住这些东西,使它们由死复生,使它们仅仅是可能使用价值变为现实的和起作用的使用价值。”⑥任何生产资料不使用都是废物,不可能形成产品和价值,不使用的机器不仅造成有形损耗,而且会因技术更新而贬值,造成无形损耗。物质资料即使在劳动力作用下,在新的产品中也只是转移或保留原有的价值。只有劳动力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不仅保留了生产资料和自身的价值,而且增加了新的价值。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中的主要成份,同时又是资本,而且是可变资本,使价值增值的资本。劳动力资本就是劳动者拥有的产权。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经营者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后支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由于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劳动力一旦卖出,资本经营者就似乎是劳动力所有者,工资收入掩盖了劳动力所有权的收益,劳动者除了取得劳动力的价值补偿外,劳动过程增值的价值被生产资料所有者和资本经营者共同瓜分了。虽然劳动力是价值增值的主要成份,但劳动力所有者除了获得体力和脑力消耗的价值的补偿外,无权分偿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劳动者是活的,是有思想的,他可以通过许多方法去焕发或抑制劳动力。劳动力产权被侵占,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被压制,迫使劳动者通过各种消极的和积极的斗争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权利。社会主义革命的动机和目的,就是劳动者为了从资产阶级手中夺回劳动力产权的斗争。
社会主义社会要克服资本主义生产的消极因素,应当分清作为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工资和作为资本要素的劳动力产权对剩余价值分配的关系。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首先取得胜利。而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又往往受到国际资本主义的包围和扼杀,因而不得不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办法发展本国经济。正因为积累过高,剩余价值中除了必要的社会保障外,可分配部分就很少了,而劳动力价值补偿社会再生产不可缺少的,这就容易把劳动过程耗费的价值补偿误解为对资本要素的分配。高积累掩盖了劳动力产权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权,模糊了劳动力产权和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关系。
“多劳多得”是“按劳分配”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同样是包括各种生产要素换算成社会必要劳动量,然后根据各种生产要素损耗的价值量或价值补偿量,按比例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仅仅从劳动者领取工资意义上的“多劳多得”只是活劳动力的价值补偿,而不是“按劳分配”。因为,劳动者领取工资量的差别,只能说是根据劳动力价值损耗量的差别所取得的补偿的差别。是资本对作为成本的活劳动力耗费量的补偿,谁付出的劳动力多,损耗的使用价值就大,当然应得到更多的价值补偿,这是补偿生产成本。不能称之为“按劳分配”。分配只能是成本以外的收益,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际上是死劳动和活劳动、过去劳动和现在劳动之间的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各种生产要素根据生产中消耗的价值量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量,按损耗价值量的比例分配生产成果。如果仅仅根据活劳动耗费量的补偿称之为“按劳分配”的话。那么,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取利润就是不劳而获,这样的“按劳分配”就不能说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早就实行“多劳多得”了,资本家也是根据劳动者投入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工资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把购买劳动力,作为购劳动者来理解,在那里形式上劳动者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但劳动力一旦出卖,劳动者事实上就是奴隶,他们和被饲养的役畜一样,除了维持生命、学习技术、繁衍后代所必要的费用,别无收益,劳动力产权完全被剥夺。社会主义社会如果照搬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割裂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内在联系,把劳动者领取补偿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划入分配范围,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资本经营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共同瓜分剩余价值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这对劳动力产权的否定,劳动者却是劳而不获。
劳动力所有者获取工资,又参与利润分配,是不是有两次收益呢?当然不是,因为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劳动过程损耗的使用价值,包括劳动者维持生命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学习费用、繁衍后代费用,必须得到价值补偿,这是劳动者生存的条件。正如机器、厂房的原有价值在生产过程中被磨损或消耗掉了,它们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了,只能在新创造的价值中提取与原有的使用价值相应的价值作补充。因此,这和从新创造的价值中提取相应折旧费、更新设备一样,不能算收益。劳动力作为资本要素,作为投资就必须有收益,投资的收益只能是生产成果━━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劳动力生产要素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参与剩余价值或者说利润分配是理所当然的。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现代化大生产中科学技术显得越来越重要,创造物质财富越来越离不开人的智力。由于智力资源短缺,各资本集团为自身利益,视人才为企业的生命。仅凭这一点,劳动者就可以和资本家讨价还价。当今高科技人才因分配不公而频频跳槽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留住人才,资产阶级不得不给劳动者占有一定的股份,不得不承认知识产权,给技术人才占一定的股份,称之为智力投资,这就为承认劳动力产权提供了依据。
所谓知识产权,本来就属于劳动力产权这个概念之中。承认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本,事实上就承认了劳动力产权。因为,体力和智力都是投资的结果,体力是智力的基础,体力和智力都是人的劳动能力。由于现代化大生产的技术含量很高,劳动者的任何劳动都需要也要经过学习和专门的训练以及经验的积累。所以,把人力资本、智力投资或知识产权从劳动力产权范围内划分出来,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繁荣和稳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力产权必将和物质财产权、人力资本、智力投资、知识产权一样得到社会公认。
本文之所以提出并分析劳动力产权,是因为明晰劳动力产权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些人认为,明晰产权关系的关键在于确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所谓合理的分配制度,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剩余价值,这是建立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标准。但分配制度却在“合理”的名义下肢解为“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两个部分。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资料所有者和自然资源占有者和资本经营者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力却被排除在生产要素范围之外。这是极不公平、极不公正的,是对市场经济极大的扭曲。    
劳动力产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也是最基本、最关键、最敏感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价值和剩余价值创造者的切身利益。只有明晰劳动力产权,才能把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劳动力产权不明晰,劳动力被排除在生产要素范围之外,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权被剥夺,劳动力产权被侵吞,劳动者只能获得劳动力价值补偿,劳动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完全分离,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将难以深化。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劳动者对管理人员的监督,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稳定,当然,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44卷,第24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45卷,第4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42卷第11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44卷第59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卷,1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23卷,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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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言
2005/9/4 23: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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